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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的《破产法》使符合某些资格标准的负债人能够立即获得对非担保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行动的临时保护,直到他们充分考虑了自己的选择。对强制执行行动的临时停留期最长为21天。

在这个停留期间,负债人可能希望与债权人协商付款安排,或考虑正式的破产等清偿方案。

提交临时债务保护表格的负债人通常是当前债务强制执行行动的对象。官方受托人将评估该表格,如果负债人有资格提交,将以紧急处理接受该表格,以防止非担保债权人、法警或执法官在停留期结束之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如果负债人不符合资格,官方受托人将尽快联系负债人,解释其不符合资格的原因。

一些人不符合TDP的资格条件。这包括以下人士:

1. 负债人是当前债务协议或个人破产协议的一方(即该协议尚未被撤销、终止或完成)。

2. 负债人已收到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的债权人请愿书,并且该请愿书尚未被债权人撤回,法院未作驳回裁决,或者未失效。

3. 负债人受到当前的控制受托人授权,并且该授权尚未失效。

4. 负债人在提交临时债务保护表格之前的6个月内签署了控制受托人授权。

5. 官方受托人在过去12个月内曾接受过负债人的提交债务人请愿书/临时债务保护表格的声明。

博通律师事务所的澳洲悉尼华人民事法律律师了解临时债务保护相关事项,我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您申请TDP。

来源:澳大利亚破产管理局(AFSA)